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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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的利息11480元,并继续按年息24%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其中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以7.45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以7.2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以3.2万元为基数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378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6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