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的利息11480元,并继续按年息24%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其中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以7.45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以7.2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以3.2万元为基数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378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6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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