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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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9月24日签订的(2013)0079号《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由被告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31938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3194元,共计322574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