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华兴精机科技有限公司 江油市富泉森源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绵阳川西安防系统有限公司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学城分社 绵阳市润森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二、由四川华兴精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学城分社借款本金800万元; 三、由四川华兴精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学城分社借款本金800万元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计息,至清偿本息止; 四、由***、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川西安防系统有限公司、江油市富泉森源实业有限公司对前述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由***对2015年7月15日到期的承兑汇票剩余的400万元债务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学城分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原审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再审鉴定费15000元,共计87800元。其中受理费、保全费72800元由四川华兴精机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川西安防系统有限公司、江油市富泉森源实业有限公司和***承担,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再审鉴定费15000元由四川华兴精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垫支,由四川华兴精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