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龙泉三易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凤华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东莞市凤华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45000元。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东莞市凤华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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