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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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市凤华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45000元。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东莞市凤华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