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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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宁江区某街某小区11号楼(323幢)211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20)松原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为90.62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一套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所有的位于宁江区文化街某住宅楼237幢4单元101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19)松原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为74.19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一套予以查封; 三、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所有的位于宁江区文化街某小区A-8号楼(381幢)103号,不动产权证号:吉(2020)松原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为39.23平方米的车库一套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满需要续封,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