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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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龙井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本金40万元部分的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按年息4万元计算;2.本金10万元部分的利息,自2020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二、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房屋[龙井市房权证字第XXX号、龙井市房权证字第X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