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巨力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凯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重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施工机具施工人员进场停工待工损失费用728016.40元;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重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原告唐山巨力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机具施工人员进场停工待工损失费用2912065.60元;”为“唐山市巨力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912065.6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3727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4000元,由齐齐哈尔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662元,由唐山市巨力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负担1646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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