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登封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登封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含罚息)34016.95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仍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确认原告登封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抵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登004399)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判决所确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被告郑州良友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上述抵押物不足以实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债务的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登封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登封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郑州良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