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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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乳山海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鑫能贸易有限公司煤款及运费共计人民币157124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08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执行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大连鑫能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1元,由被告乳山海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