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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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118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3634.0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52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