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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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4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4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三、常州市欧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赔偿工期延误及交付延误损失1600000元; 四、***应向常州市欧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87008元; 互相折抵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欧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87008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常州市欧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鉴定费136800元,合计170000元(***已预交),由***负担78800元,由欧亚公司负担912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4800元、鉴定费78000元,合计112800元(欧亚公司已预交),由欧亚公司负担62459元,由***负担50341元。互相折抵后,欧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408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0元,由***负担21741元,欧亚公司负担462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