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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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鉴信检验评估技术有限公司宁河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天津市嘉华实业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残疾赔偿金85952元、误工费18048元,合计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物品损失费2000元,上述三项共计122000元。 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医疗费4391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961.76元、护理费14812.8元、二次手术费12000元、鉴定费9020元、拖运费1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52元、交通费500元,合计89761.78元。扣除垫付款60000元,实际赔偿29761.78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案赔偿之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