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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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2147499.7元、利息145833.84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逾期利息为63845.5元;2015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47499.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担5345元,被告***负担30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