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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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2民初489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支行,住***。 负责人:赵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燕,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峰,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支行明确告知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石岛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振宇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文文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