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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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珠海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凯瑞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朗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凯瑞奇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5943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7594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账号:32×××60-34051)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4元,减半收取为5697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217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交纳,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