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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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0290.8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计436元,由原告负担32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404元。 上述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均汇入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6228××××4276账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