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073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5日止),被告泰州天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7元,由被告***、天禾建材公司、***连带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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