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建珲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河北煜阳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4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计733.5元,由原告***承担7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承担660元。被告应承担的部分,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