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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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理赔款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详见赔偿清单)140289.07(包括被告***垫付的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945元,由原告***、***负担372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553元,由被告***、***、德州宏诚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