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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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 汇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车辆损失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0037元;赔偿原告***施救费6600元、公估费7100元;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垫付的刘大虎的各项损失37557.02元,上述损失共计151294.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7元,由原告负担3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负担1659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