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柯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5057.05元及截止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2700.6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720元,共计28477.74元。

二、限被告柯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支付从2020年5月22日起清偿完毕为止的逾期利息、复利(其中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25057.0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2700.6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月计收复利;逾期利息和复利之和不超过欠付本金的年利率24%,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6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84元,由被告柯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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