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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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郓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祝玉本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920.31元; 二、被告郓城方圆汽车陪练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320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50元,被告祝玉本承担50元,被告郓城方圆汽车陪练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