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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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确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于2021年2月5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890.81元、利息及滞纳金(截至2020年12月31日,利息及滞纳金为14980.87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律师费4496元; 三、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二项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据其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