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 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7500.04元、利息2750元及支付逾期罚息、违约金(逾期罚息、违约金以187500.04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8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800元; 四、驳回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2元、财产保全费1830元,均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缴,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向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