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的编号A房字廊坊分行燕郊支行2016年7695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截止2019年10月21日的借款本金1393710.37元及利息、罚息70439.49元,合计1464149.86元;并以借款本金1393710.3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19年10月22日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服务费42600元;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对抵押物,即被告***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燕郊开发区东侧,盛琳木业加工厂南侧福泽颐园15-2-2804号房屋[证号为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1元,减半收取8800.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