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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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389.1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汇款账号:17×××85,户名:宁陵县人民法院赔偿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32元,被告宁陵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负担2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