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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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鸿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德路佳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德路佳电器有限公司给付空调货款312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37500元,合计350000元; 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德路佳电器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德路佳电器有限公司承担135元,由被告***承担6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