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114783.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在冀F7××××号车辆保险限额内赔偿112351元,被告***赔偿2432.50元。以上费用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

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义务人应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12
发布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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