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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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裕华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理赔款26008.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保费2455.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2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在生效后,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