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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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699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已预付),由被告杨汉荣、黎亚赠负担。被告杨汉荣、黎亚赠应负担之金额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迳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河西支行,本院不作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