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开发区子祥建材经销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菏泽开发区子祥建材经销处巨野县上海现代城项目货款160万元及利息(2020年5月31日之前的利息为80万元,此后的利息以欠款16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菏泽开发区子祥建材经销处巨野县张菜园片区棚改项目货款1396089.32元及违约金418826.80;

三、驳回原告菏泽开发区子祥建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70元,减半收取计25085元,由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260元,由原告菏泽开发区子祥建材经销处负担4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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