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菏泽市牡丹区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3710.67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2019年8月15日的利息为141274.76元,自2019年8月16日起,其逾期利息应以尚欠本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2.07元,减半收取1821.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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