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1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8日,欠利息9193.13元、罚息3023.9元、复利716.27元;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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