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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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不得执行坐落于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水木清华三期61号楼1单元8层801室房屋。

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被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豫0503执异75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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