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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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坐落于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水木清华三期61号楼1单元8层801室房屋。 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被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豫0503执异75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