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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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卡号为62×××54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6455.05元、利息、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11月2日的利息5623.81元、分期手续费及还款违约金15435.54元,自2020年11月3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