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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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市车站路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人保财险深圳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人身造成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16517.00元,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2000.00元,合计18517.00元; 二、由被告人保财险深圳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15827.00元、施救费500.00元,合计116327.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5000.00元、交通费4500.00元,合计9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第一至三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法院兑现款专用账户,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账号50×××14,并在附言栏内注明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5.00元,保全费520.00元,合计219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受理费,开户名为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市车站路支行,账户为13×××02)。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