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智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海成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平顶山市海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钢管27883.9米、扣件1461只、螺旋托436套、扣件丝167条,如不能返还上述租赁物,则按照租赁物品市场价值赔偿(钢管10元/米、扣件4元/只、螺旋托7元/套、扣件丝0.4元/条、报废扣件2元/只);

二、被告平顶山市海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6月8日至2020年8月31的租金389780.85元,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赁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钢管日租金0.007元/米、扣件日租金0.005元/只、螺旋托日租金0.03元/套;

三、被告平顶山市海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8070元、鉴定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6元,减半收取计3678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海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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