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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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 宁德市金海水产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川晖水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德市金海水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借款本金828760.2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449268.14元,之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仍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宁德市金海水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被告福建省宁德市川晖水产有限公司、***、***、***、苏步灼、***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德市金海水产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48元,减半收取计8174元,由被告宁德市金海水产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川晖水产有限公司、***、***、***、苏步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