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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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10574元; 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27279.36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9231.17元;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8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6元,减半收取计2753元,由***负担319.63元,由***负担1703.36元,***负担730.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