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舜天信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返还原告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已付房屋租金55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货物直接损失292826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为抢救、转移受险货物产品所支出的费用、租用临时仓储场所、重新租赁房屋仓库等加大支出而产生的损失90901元。

以上判决第二、三、四款确定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7.27元、鉴定费16850元,共计26127.27元,由原告滨州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127.27元,被告***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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