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安宏韵电声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新乡华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吉安柏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安宏韵电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吉安柏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新乡华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412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6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780元,由被告吉安宏韵电声科技有限公司、吉安柏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8
发布日期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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