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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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2019)鲁1626民初944号民事判决;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付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款130450元,施救费1400元,共计131850元; 三、驳回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61元,减半收取1480.50元,由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4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61元,由邹平县明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7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9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