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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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益沣源肥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运城益沣源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502680.64元及利息(至2020年8月6日的利息为377100.78元;自2020年8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44%计算;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0.44%计算复利); 二、被告***、***、***、***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在原告处抵押的位于绛县开发区起步区的房产(权属证号为:绛县房权证2014字第XXXX号)及面积为2254.73平方米中的1733.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为:绛国用(2009)第***号,不包含已抵押给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521.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6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8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389元,由被告运城益沣源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