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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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被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除原告***猪婆山石料厂采石区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