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岩市永定区顺利联合运输有限公司
龙岩畅丰运输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33889.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7月9日起至款清结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

二、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二、驳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龙岩畅丰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6元,由龙岩畅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116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计1558元,由***、龙岩畅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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