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岩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大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龙岩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购房款129773.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龙岩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交付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中骏·蓝湾香郡”第6幢1层104号商品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龙岩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96元,由***负担7526元,由龙岩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96元,由龙岩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3147元,由龙岩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73.5元,龙岩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