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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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支付所欠借款本金4673.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1元,以上合计9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