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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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市江干区利磊鞋类商行应支付给杭州华硕玻璃有限公司租金16624.80元、电费2460元,合计19084.80元。 二、杭州华硕玻璃有限公司应返还给杭州市江干区利磊鞋类商行租金38791.20元、保证金7万元,合计108791.20元。 三、上述一、二两项经折算,杭州华硕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杭州市江干区利磊鞋类商行89706.40元并承担以89706.4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杭州华硕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杭州市江干区利磊鞋类商行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042.50元由杭州华硕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836.53元、杭州市江干区利磊鞋类商行负担205.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07元由杭州华硕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408元、杭州市江干区利磊鞋类商行负担699元。杭州华硕玻璃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利磊鞋类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华硕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