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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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富阳恒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恒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572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杭州富阳恒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5672.74元,并赔偿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57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被告***负担;申请费81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富阳恒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