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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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方山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按双方达成的维修方案将原告***、***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格致西路1号格致名邸维修完毕。 二、被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原告***、***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格致西路1号格致名邸的负一楼顶外平台的排水管疏通。 三、被告南京方山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4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被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7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五、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六、被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北京鲁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5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4550元,由被告方山置业公司负担2275元,由被告鲁能物业公司、鲁能物业南京分公司共同负担1365元,由被告***负担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